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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2-05-23 09:35:04来源:农业农村部 阅读量:66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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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同意,决定启动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同意,决定启动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办法》有关规定。本次拟评定国家示范社2127家(含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197家),综合考虑各省份农民合作社发展和示范创建情况、发挥农民合作社稳粮扩油作用、支持脱贫地区发展等因素进行名额分配(附件1)。各地申报国家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对生产经营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农民合作社予以名额适当倾斜和优先考虑。
 
  二、申报程序
 
  国家示范社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愿申报,并承诺未开展非法金融活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主体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填报申报材料(附件5、6)。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草、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经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复核,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商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水利、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林草、供销等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核查行政处罚记录、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情况,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是否开展非法金融活动作出复核。经省级有关主要媒体公示无异议,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文件向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不得超额报送,在申报国家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附件4)中写明申报主体是否已作出“未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承诺。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于2022年6月15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完成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并在线提交,同时将以下材料纸质版(1份)报送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一)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正式推荐文件。
 
  (二)已征求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附件2),《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附件3),《**省份(兵团、计划单列市)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附件4)。附件2—4的纸质版材料要求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步提交。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二)系统数据要求区县、地市、省级用户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逐级审核。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做好推荐、申报材料审查和复核等工作,避免出现重复申报。
 
  (四)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邮政编码:100125
 
  联 系 人:李政良
 
  电    话:010-59193128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联系人:杨钢
 
  电    话:010-59197727
 
  附件:1.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额分配表
 
  2.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3.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
 
  4.**省份(兵团、计划单列市)申报国家农民合作
 
  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
 
  5.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单位情况表
 
  6.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单位情况表
 
  农业农村部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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