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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河南《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全文)

2023-11-07 08:53:56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阅读量:61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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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定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文件起草单位为河南省生态环境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

  《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41/2469-2023)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与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并定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文件归口于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起草单位为河南省生态环境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
 
  本文件规定了南四湖流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医疗机构外的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适用于南四湖流域(河南区域)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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